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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