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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標準,提存平準基金時,其就售價計算之直接費用,如從價印花稅、佣金、結匯手續費等仍由台糖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