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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檢具該裁定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四條之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