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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
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
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
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如有必要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若遇參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初審委員於「初審意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