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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
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