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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本局依業務需要,設六組、一室,分別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 究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列簡 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 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警察業務,並就本 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 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