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
圖表附件:
文藝獎侯選人推薦書-1.PDF
文藝獎侯選人推薦書-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