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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全文 8 條;除第 6 條第 3 項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施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專科以上學校除專案輔導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第一項甄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