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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除有關債權、債務未了者外,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二、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