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