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或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