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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
向海關遞送該船原有財產總清冊或各部門之財產清冊。
船上所有器具及器皿,如電冰箱、冷氣機、餐具及瓷器等,均應依財產清
冊所列位置存放,以便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