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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