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
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
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