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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力徵用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戶籍所在地、聯絡電話、專長及技術證照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支援地區。
四、徵用期限。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