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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
七、敵後 (游擊) 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序
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況
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之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性
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