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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劃設小組為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須進入或通過相關土地實施勘查或繪製作業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予以配合。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或其他法律明定需經相關機關同意者,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並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劃設小組為辦理前項之勘查或繪製作業,執行機關應協助於事前將勘查範圍及土地座落以書面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並於現場出示執行職務相關之證明文件。
因實施第一項之勘查或繪製作業,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