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喇嘛轉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
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
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
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
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
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
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