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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轉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
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
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
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
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
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
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