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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重大公共建設禁建、限建範圍經會勘後,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及主辦機關意見,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禁建、限建範圍勘定後,應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樁。其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先報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