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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