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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