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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