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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人員維持預算,由聯勤總部財務署主辦主計軍官依據當月電腦列印薪餉資
料辦理統一簽證,各財勤單位依據國軍官兵薪餉發放辦法,核實發放後,
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六) 結報送審。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六:定期經費支用憑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