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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以現券償還。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