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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