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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除依主管機關規定免報送資料者外,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