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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重劃後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