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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訂各機關零用金
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凡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之零星採購 (定製) 財物或修繕維護支出,均應儘
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用原始憑證
,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計部門按規定手續處理後撥還,以利迅速
週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