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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