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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 (處、局、署) 及省 (市) 政府所屬機
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部會 (處、局 署)
省 (市) 政府備查。
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
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
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格
人員,公開辦理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