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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人
數應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不超過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由原推薦團體或機關
推薦,並依第四條遴聘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聘期屆滿之日為
止。
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