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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推廣或銷售基因轉殖植物可供繁殖栽培之植株,其部分或全株,可採行下列方式標示:
一、推廣銷售有包裝者,其標示應直接印刷或粘貼於包裝或容器上。
二、推廣銷售無包裝裸苗,應按種類以籃筐等臨時容器集中放置,並豎立標示牌。
三、以簡易育苗盤、缽裝載,不經包裝直接銷售者,應以標籤直接標示於簡易容器或豎立標示牌。
四、零售基因轉殖植物者,應隨產品於展示櫃立牌標示之。
五、種植於苗圃之植株,應於栽培地點豎立標示牌,並標示栽培者及其聯絡方式。
前項第五款標示牌之規格為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