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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收購稻穀業務,由糧食局委託各鄉鎮 (市、區) 農會及民營公糧委託倉庫
(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辦理,除依經收公糧規定核發費用外,並按收購稻
穀價款總額千分之五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