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