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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助產機構應具備急救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氧氣。
二、鼻管。
三、人工氣道。
四、氧氣面罩。
五、抽吸設備。
六、甦醒袋。
七、靜脈點滴設備。
八、強心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