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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