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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