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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下列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得向觀光署申請輔導:
一、參加國際性之觀光組織、會議、專業展覽、交易會、推廣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籌劃或爭取前款活動在中華民國舉行。
三、舉辦具有國際宣傳推廣功能之本土、生態、文化或民俗節慶活動。
四、籌組中華民國觀光推廣團至友好國家作直接推廣活動,或接待外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作旅遊業務等訪問活動。
五、應邀參加友好國家在其本國舉辦之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或邀請國外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參加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
六、與友好國家或地區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結盟或舉辦交流會議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