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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每季所需時間帶應於每季班表實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因業務需要需於季中變更所使用之時間帶時,應於新班表實施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