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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並於屆滿前三十日內將保險契約或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