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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持電臺機件設備之正常通信功能,民航局得隨時派員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