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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輔導單位依廠商申請,得就左列事項提供輔導:
一、提供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協助廠商引進國外技術。
三、技術移轉。
四、技術諮詢。
五、其他相關技術輔導工作。
為提供前項輔導,輔導單位應訂定執行要點及廠商申請程序,並得酌收服
務費。
前項執行要點、申請程序及收費辦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