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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 (以下簡稱
輔導單位) ,係指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並接受政府委託執行
有關技術研究發展或產業技術輔導計畫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協助技術輔導應設立技術輔導服務中心,提供有關輔
導諮詢。
適用本辦法之輔導對象以依法登記並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國內廠商 (以
下簡稱廠商) 為限。其設有工廠者,應依規定辦妥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輔導單位依廠商申請,得就左列事項提供輔導:
一、提供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協助廠商引進國外技術。
三、技術移轉。
四、技術諮詢。
五、其他相關技術輔導工作。
為提供前項輔導,輔導單位應訂定執行要點及廠商申請程序,並得酌收服
務費。
前項執行要點、申請程序及收費辦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應就各輔導單位所執行技術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與考核,作
為審查輔導單位研究發展計畫預算重要依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