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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其開發之主導性新產品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
、污染防治工業、高級材料工業、半導體工業、特用化學品及製藥工
業、精密機械與自動化工業等十大新興工業範圍。
二、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
三、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