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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第一學期應於四月二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十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由幼兒園完成申請表資料填報併同佐證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因師資培育之大學更正申請人成績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
二、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
三、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四、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五、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各幼兒園檢送之申請資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清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