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