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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分別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一、交通部核發之核備函影本。
二、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表。
三、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