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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及處分機關收受民力徵用需求書後,應依工作種類及地點,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團體(機構)遴選並開具民力徵用通知書徵用所需民力;相關方案或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將所建置之各項民力資料庫,就需求範圍提供執行及處分機關參考。
前項民力徵用通知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徵用報到日十日前,送達被徵用人,並造冊副知需求機關。
執行及處分機關應遴派專責人員,於徵用報到地點與需求機關辦理交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