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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候選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台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三次唱名仍未上台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