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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
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警察單位專案報請所屬警察機關核定。